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福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因保管不慎致所在不明,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
    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8 月7 日刊登於太平
    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
    2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99年3 月2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
    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林富吉            │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98年8月5日            │157,000元       │DA0000000       │    │
│    │                  │作社後龍分社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