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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7號

聲請人
嘉佑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7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陳福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98年5月31日 │24,310元  │AA0000000 │    │
│    │      │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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