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7號
- 聲請人
- 嘉佑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0 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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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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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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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福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98年5月31日 │24,310元 │AA0000000 │ │
│ │ │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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