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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2號聲 請 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趙碧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98年10月31日│123,860元 │A0000000│ │ │ │ │份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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