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郭曉維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告
-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重光
- 訴訟代理人
- 盛枝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