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郭曉維 被 告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21,1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