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郭曉維
- 被告
-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1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1,1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