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 債權人
- 仟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起算日。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4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起算日。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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