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債 權 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泥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是否係請求全泥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清償?惟甲○○係全泥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似非以其個人地位簽發支票,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無依據?如無依據,請審酌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二、票據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