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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債 權 人 嘉德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泥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是否係請求全泥股份有限公司、甲○○連帶清償?惟甲○○係全泥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似非以其個人地位簽發支票,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無依據?如無依據,請審酌是否撤回該部分請求。 二、票據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請更正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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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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