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債務人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債務人鉅偉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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