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債權人多次聲請支付命令,均漏未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債權人今後聲請時先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確實載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因債權人聲請案件數量眾多,敬請債權人配合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定程式,以免每次聲請時本院復須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影響程序進行,增加法院與債權人之勞力、時間與費用。)二、請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