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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債權人
宏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頭聯發( 頭聯盛)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應再補繳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本件債權是否已經另行依訴訟程序在本院民事庭繫屬中?如已經起訴,請審酌是否必須就同一債權進行督促程序,或撤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以節省勞費。

三、請提出債務人查明債務人究係頭聯發股份有限公司或頭聯盛股份有限公司,或楊秀珍?如均列為債務人,或部分列為債務人,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若干?均請一併表明。又如列數個債務人,請一併陳報各債務人之所在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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