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瑞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所載董監事為吳兆照等6 人,與另附之股東名簿所載不符,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提出業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之公函。
三、提出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併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含簽到簿)。
四、說明清算人係何時就任。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