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
- 原告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年三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帳載主要資產PA機器設備,是否多年前已為債權銀行出售用以抵償欠款,且該設備之確實出售價款與是否依法開立發票等問題均尚待釐清,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延展清算6 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8年3 月4 日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98年4 月6 日苗院燉民安98司8 字第9217號函准予核備,依法應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惟因帳載主要資產PA機器設備,是否多年前已為債權銀行出售用以抵償欠款,且該設備之確實出售價款與是否依法開立發票等問題均尚待釐清,前經本院99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99年9 月5 日,現因相同之事由,再向本院聲請展延,是本院審酌上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再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9 月6 日起展延至100 年3 月5 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