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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請人
大夏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6 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案外人丙○○、富楷企業社即丁○○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 年6 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案外人丙○○於民國97年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1,735,255 元,並簽立本票。詎案外人丙○○於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提示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523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9年1 月1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竹南鎮  │竹南  │三  │1170    │雜│109.00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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