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10號
- 聲請人
- 暉毅預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10月28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WG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