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附表編號12、13、14所示之本票,是否與其他本票重複,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住所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