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聲 請 人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附表編號12、13、14所示之本票,是否與其他本票重複,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住所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