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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聲請人
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附表編號12、13、14所示之本票,是否與其他本票重複,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住所有變更,並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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