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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聯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980 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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