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合興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臺巨製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臺巨製衣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提出本院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