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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合興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臺巨製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之規定,相對人臺巨製衣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

  應補正提出本院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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