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調字第3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調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億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並補正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該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