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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調字第3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調字第31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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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並補正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該項裁定已於99年8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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