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樺倫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練任癸(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中,為相對人樺倫興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樺倫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練補明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死亡,且該員為該公司登記之唯一股東及董事,故相對人己無法定代理人可為訴訟行為。為免延遲訴訟,並免兩造權益受損等情,爰聲請選任練補明之胞兄甲○○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練補明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及全體兄弟姐妹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而甲○○(43年11月18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既為練補明之胞兄,則其對於練補明所設立之樺倫興業有限公司營運狀況,當或多或少有所知悉,故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合於其情,並足兼顧利益之維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