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新成發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樺倫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練任癸」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所為99年度聲字第103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練任癸」之記載,係「甲○○」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