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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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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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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中關於「練任癸」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所為99年度聲字第103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練任癸」之記載,係「甲○○」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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