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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

原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苗栗市○○路406 號2 樓,惟依兩造所簽訂之訂購契約書第13條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前揭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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