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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黃怡玲

  • 當事人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建簡字第2號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苗栗市○○路406 號2 樓,惟依兩造所簽訂之訂購契約書第13條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提出前揭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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