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杜玉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玉柱 杜義雄 巷19號 杜宏茂 杜政珍 杜泉龍 20號2樓 杜宏益 郭丁財 視為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金川 13樓之3 余其得 余源福 巷1弄16之3號 余源吉 新城5號14樓 余源旺 號 余龍洲 號7樓 余龍峯 樓 余文雄 號 李余秋月 大明巷18弄35號 余建輝 7號 余崇平 6號 余采芳 巷19弄48號 余淑霞 號 黃桃 之2號 余育青 之2號 余文隆 83弄9號 余幸蓉 號 余源力 5號2樓 余源良 弄8號 余森源 余金連 2號 蕭美珠 號 孫榮昌 號 孫煜雄 陳進定 號 余承光(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 7樓 余承恩(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 7樓 盧白青(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 7樓 余明慧(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余季霖(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余盈萱(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林怡君(余文傑之法定繼承人) 0巷8弄5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余梯榕(余政國之法定繼承人) 巷19弄48號 余奇錦(余政國之法定繼承人) 巷19弄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梯榕、余奇錦間因本院99年苗簡字第306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7,2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