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原 告 甲○○ 被 告 鄧瑞琴即冠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