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鄧瑞琴即冠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0月1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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