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上 訴 人 鄧瑞琴即冠瑩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賴誌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