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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羅永安

  • 上訴人
    鄧瑞琴即冠瑩工程行
  • 被上訴人
    賴誌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上 訴 人 鄧瑞琴即冠瑩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賴誌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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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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