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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上訴人
鄧瑞琴即冠瑩工程行
被上訴人
賴誌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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