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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羅永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苗簡字第379號

原告
甲○○
被告
驊瑞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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