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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4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告
甲○○
被告
漢心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至少為4,716,0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000 元土地面積786 平方公尺=4,716,000 元】,尚未計算建物價值已高於所擔保之債權,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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