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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喬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卓越光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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