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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8號

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告
立大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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