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號

原告
甲○○
被告
力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原告姓名為「甲○○」,與起訴狀末之具狀人及所附證據所列姓名為「黃良基」相異,請具狀陳報原告姓名為「甲○○」或「黃良基」,若有誤寫,請於當事人欄更正之,並簽名或使用正確用印。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訴之聲明第2 、3 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