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力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原告姓名為「甲○○」,與起訴狀末之具狀人及所附證據所列姓名為「黃良基」相異,請具狀陳報原告姓名為「甲○○」或「黃良基」,若有誤寫,請於當事人欄更正之,並簽名或使用正確用印。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 元(訴之聲明第2 、3 項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