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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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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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