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宋國鎮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苗栗縣政府
- 被告全進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全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7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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