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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7號再審原告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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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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