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7號
- 再審原告
- 湯悅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57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4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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