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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01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丁○蘭
原告
戊○○
原告
辛○○
原告
庚○○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龍鋒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計算式:面積3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9,800 元=29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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