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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告
甲○○
被告
睿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3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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