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96號原 告 御來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被 告 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即嘉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