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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告
一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文
被告
沅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宇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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