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楊中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告
慶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蕭文修前受僱於被告公司,並於民國95年11月16日起受被告公司指派至苗栗縣後龍鎮進行「臺灣鐵路更新軌道結構計畫縱貫線下新港溪橋及引道改建第二期工程」之安全索、安全網架設工程。於95年12月27日下午4 時左右,因訴外人林正義操作吊車未注意需待H 型鋼架上之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帶才可移動鋼扣,即貿然收回鋼扣,致鋼扣碰撞H 型鋼架,造成H 型鋼架上之蕭文修墜落地面,受有顱內出血、血腦等傷害,送醫急救後仍於翌日不治死亡。被告未依法為蕭文修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受有未能請領勞保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之損失,依87年8 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7勞保2 字第037497號令發佈自87年10月1日施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22級之記載,蕭文修月薪超過新臺幣(下同)40,100元,月投保薪資為42,000元,依97年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 項及第64條之規定,原告本得請領勞保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共計189 萬元(42,000 ×45=1,890, 0000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資表明細、死亡證明書、檢察官起訴書及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15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576 號刑事卷宗及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78 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致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外,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並給予遺屬津貼四十個月。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92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後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勞工保險條例第64條、第65條、第7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蕭文修受僱於被告公司,因職業傷害致死亡,如被告有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即得依上開規定領取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又蕭文修無配偶、子女,其母已於92年4 月27日死亡,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原告為蕭文修之父,依上開規定,原告即為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之受領權人。因被告公司未為其辦理勞工保險,致原告無法領取上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原告自得依前開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

六、次按勞工保險條例所稱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又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該條例第1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 、施行細則第32條第1 項前段及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蕭文修每月收入不固定,依前開規定,其月薪資總額即應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其於事故發生前3 個月即95年10月、11月、12月之薪資分別為62,664元、57,610元、52 ,201 元等情,有工資明細表在卷足憑,準此,蕭文修最近三個月收入總額即為172,475 元(計算式:62,664+57,610+52, 201 =172,475 ),而平均月薪資應為57,492元(172, 475÷3 =57,4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二字第0950022407號令修正發布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蕭文修死亡前之月薪資總額既為57,492元,則其應屬投保薪資等級第23級,月投保薪資為43,900元。依此計算原告得請求按月投保薪資計算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合計45個月,即為1,975,500 元(計算式:43,900×45=1, 97 5,500 )。惟原告僅請求被告應賠償1,890,000 元,尚未逾上開金額,自應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9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