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金有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協博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 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73,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