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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添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林進興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後│98年7月31日           │24,000元        │AA0000000       │    │
│    │                  │龍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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