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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請人
實耐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偉能
訴訟代理人
唐台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99年6月5日            │44,930元        │CA0000000       │    │
│    │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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