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實耐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偉能 訴訟代理人 唐台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4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頭份分行 │99年6月5日 │44,930元 │CA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