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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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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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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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增資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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