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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9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增資股      │1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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