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邱光吾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前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 │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94年3月10日 │ │1,000,000元 │KAE0000000 │ │ │ │司陳炎輝 │栗分行 │ │ │ │ │ │ ├──┼─────────┼─────────┼───────────┼───────────┼────────┼────────┼──┤ │002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94年3月10日 │ │1,000,000元 │KAE0000000 │ │ │ │司陳炎輝 │栗分行 │ │ │ │ │ │ ├──┼─────────┼─────────┼───────────┼───────────┼────────┼────────┼──┤ │003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苗│94年3月10日 │ │1,000,000元 │KAE0000000 │ │ │ │司陳炎輝 │栗分行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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