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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請人
一之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趙碧齡│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98年10月31日│123,860元 │A0000000│    │
│    │      │份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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