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1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韓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紙,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 月6 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7 月6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
    ,至聲請人於99年7 月1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
    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
│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1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2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003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