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81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韓嘉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紙,前
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 月6 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7 月6 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
,至聲請人於99年7 月16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
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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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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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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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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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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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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