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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美玲黃紀錄李昭然

                103 年度湖簡附民字第16號

原告
葉聰寬
被告
林正輝
被告
盛隆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體賢
被告
忠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湖簡字第331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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