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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美玲黃紀錄李昭然

               104 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告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被告
東毅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錦鐘
被告
黃建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湖交簡字第53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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