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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10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竑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2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竑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誤載「被採尿液人姓名編號對照表」部分,應予更正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竑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曾因偽造文書及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80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及拘役20日,均緩刑2 年確定,嗣於緩刑期間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7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系爭案件),而由本院以100 年度撤緩字第19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並就上開偽造文書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分別因竊盜及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202 號判決及本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871 號、第12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4 月、4 月確定,嗣經本院就上開3 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下稱乙案),與前揭甲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保護管束期間遭撤銷假釋,就上開甲、乙案件,尚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 月1 日。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517 號、102 年度易字第417 號、102 年度簡字第19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共5 罪)、5 月,嗣經法院就前開各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並與上揭應執行之殘刑有期徒刑8月1 日部分接續執行,現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考。而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4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前所犯之系爭案件雖已於100 年3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系爭案件既復與被告所另犯之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即甲案),且與上開乙案接續執行,而各該案件均尚未執行完畢,詳如前述,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案件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甚明,則聲請意旨以系爭案件業已執行完畢,而認本件應論以累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受觀察勒戒,而仍未能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罪,所為非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偵查卷第5 頁調查筆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美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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