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鼎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鼎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竊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誤載:「M&M牌巧克力」,應更正為「M&M's牌花生巧克力」;犯罪事實欄第八行誤載:「M&M牌巧克力」,應更正為「M&M's牌花生巧克力」;犯罪事實欄第十二行誤載:「萬家鄉牌無油水餃沾醬」,應更正為:「萬家香牌無油水餃沾醬」;犯罪事實欄第十六行誤載:「M&M牌巧克力」,應更正為「M&M's牌花生巧克力」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鼎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其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至超商內竊盜食品類商品,不僅漠視他人之財產權,心存僥倖,亦危及社會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所竊得之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黃鼎森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並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條文。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主要規定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犯罪所得已置於被告實力支配之下,已屬於被告,又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竊物品欄」所示物品,均已為被告所食用,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所自承(見偵卷第3頁至第6頁、第46頁),犯罪所得顯已不能沒收,爰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民國) │所竊物品 │宣告刑欄 │ │ │ │ │ │ ├──┼───────┼──────────┼──────────┤ │一 │105年3月25日下│「M&M's牌花生巧克力│黃鼎森竊盜,處拘役壹│ │ │午2時11分許。 │」1包。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二 │105年3月30日下│「M&M's牌花生巧克力│黃鼎森竊盜,處拘役壹│ │ │午6時34分許。 │」1包。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三 │105年4月2日下 │萬家香牌無油水餃沾醬│黃鼎森竊盜,處拘役壹│ │ │午6時10分許。 │1瓶。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四 │105年4月5日上 │「M&M's牌花生巧克力│黃鼎森竊盜,處拘役壹│ │ │午8時16分許。 │」1包。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