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李易
附民被告 李瑞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湖交簡字第22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李易
附民被告 李瑞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湖交簡字第22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