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秩字第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湖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林昶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 1063425888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昶辰不罰。

理由

一、移送機關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5日至 106 年 1 月 9 日間,在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號,以網路連接於露天拍賣網站交易平臺,設置「汐止北峰車業」店之網頁,以帳號:「 ki ta hoko 」名義,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棍,而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非行,爰依同法第45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裁處云云。

二、經查,本件移送意旨雖謂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有於網路上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警棍。惟被移送人於網路上刊登之警棍均未扣案,僅憑網路下載之照片影本,其產品、材質、規格,究竟如何與警棍相符?移送書中並無任何說明或相關資料可考,難認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 1 項第 8 款販賣經主管機關查禁之器械之要件相合,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秩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